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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入库的“烂尾楼”纠纷案例,不仅牵涉118.37万元购房款与75万元银行贷款的归属争议,更折射出商品房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司法边界与民生权益的平衡逻辑。
13.8万次关注的案例:从签约到停工的纠纷始末
据界面新闻报道,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入库参考案例中,一则涉及“烂尾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引发广泛关注,相关内容浏览量达13.8万次。该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且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的,买房人有权以“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由,起诉开发商和银行,主张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年12月,陆某、张某千与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约定总购房款118.368万元,首付款43.368万元,剩余75万元通过向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支付。2022年2月,双方与银行签署《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然而,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交房,截至2024年4月诉讼时,项目已长期停工且短期内无交付可能。陆某、张某千遂起诉要求解除相关合同。
图片来源:资料图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两份合同,由开发商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退还购房者首付款43.368万元及利息、已还贷款本息19.042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8368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个争议焦点:法律条文如何界定权责
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开发商逾期交房且项目长期停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其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否一并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一并解除。其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按照上述《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开发商需分别向银行和购房者返还相应款项。
法律界与银行业的不同视角
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标志着其裁判规则获得最高司法权威背书,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19条,对全国法院产生强制参考效力,有助于推动“同案同判”。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江朵律师指出,这将使类似情况的购房者能更准确预判诉讼结果。
对于银行业而言,此案例带来了一定影响。上海博茂律师事务所贺宽律师表示,这一判决重新分配了开发商爆雷的后果,由开发商承担还本付息责任,银行风险有所增大。而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则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应依据借款合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契约精神。华东某城商行人士透露,未来银行将调整房贷审批标准,更严格审核开发商资质,并细化合同条款以减少风险。
结束语:118万房款的返还与75万贷款的清偿,在司法裁判中找到平衡点的同时,也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规范与民生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新的司法参照,未来各方主体的权责边界或将在实践中进一步明晰。
(内容综合自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