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2025-09-29 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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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位于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

9月29日,日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长住金管规字〔2025〕6号》通知。

通知显示,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服务发展”的重要作用,助力高品质住宅建设,经研究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降低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位于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

二、阶段性取消贷款次数限制

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相关政策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提高贷款购买绿色住宅及“好房子”的单笔额度

购买取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绿色住宅或通过“好房子”评定的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可上浮30%(不叠加其他上浮政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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