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人2.5亿存款失踪工行全身而退”一审44个月后迎新进展,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

2025-07-17 15:52:00
17342
7月15日上午,曾备受关注的工行“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一案迎来新进展,双方当事人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

2022年3月,“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话题冲上热搜从而备受关注,时至今年7月15日,此案迎来新进展,受害储户与涉事工行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法院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2018年9月-2019年5月,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工作人员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3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4.5%左右的收益。

据悉,梁建红在受害储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储户按照时某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储户的钱款存入银行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受害者不备将真实存单调换。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受害者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随后时某拿着客户的身份证原件以及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受害者存单中的钱款取出,接着转存至梁建红和自己控制的账户。

经鉴定,梁建红与其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时蓓窃取被害人苏某、石某等28人存款高达约2.53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

2020年8月,广西银保监局对梁建红作出行政处罚,同一天对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罚款150万元,原因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异常资金支付业务核查不到位、办公营业场所管理不到位”。

2021年11月1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对于工行在这次案件中的责任,判决书中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此事被曝光后,如此大额存单造假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对于银行方在此案中“全身而退”,受害储户表示难以接受。他们称之所以相信梁建红,一是因为梁建红银行领导的身份,二因为梁建红曾提供带有工行标识的相关文件,以证实相关业务的真实性,三是他们每次都在工行的营业场所办理业务,全程被银行员工当作VIP接待。如果梁建红的相关行为被定性为职务侵占,那么涉事银行应该赔偿储户损失,但如果定性为盗窃,则意味着储户的钱光天化日在银行被偷了。

梁建红本人认为,受害储户对自己的个人生活、工作经历都很清楚,知道其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总经理,存单人也是基于其身份同意了其对存单人所提的四点要求,其本身也利用了身份便利快速办理了存单款的转入、取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一审法院南宁中院却认为,梁建红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明显。梁建红、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此案当年还有一个具有争议的地方,据首发媒体华夏时报报道,在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一名储户曾于2018年12月7日拿着经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然而这起案件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

2022年3月18日,广西工行发布的微博公告指称,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针对有媒体报道工行南宁分行原部门经理梁某骗取被害人资金,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该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2024年7月,涉事储户蔚某起诉工行南宁分行、工行南宁分行民族支行、工行南宁分行枫林路支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存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据了解,因案件涉及储户众多,经法庭与原告方沟通,决定选取蔚某的情况作为典型案例先行审理。由于本案重大,7月15日双方在法庭进行证据交换,择日将开庭审理。

就在本月15日上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作为原告储户方代理律师,在微博公开案件信息进展,本次原告方向法庭提供36组证据,主要证明银行存在重大过错。由于银行存在管理漏洞和过错,具体是内控机制失效、对员工行为监管不力等,银行未履行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才导致储户存款不翼而飞。而工行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9组证据,证明银行流程合规,存单背面已经告知风险,储户损失是犯罪导致的,与银行无关。

在周兆成看来,尽管原告方认为储户存单是由梁某犯罪导致,但银行仍需对资金安全负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最高法案例、指导案例169号等司法实践,他认为银行对储户本金及利息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此案双方证据交锋,银行方面究竟有无责任,还需法院后续判决。

全文来源:金融时报、界面新闻、公开信息等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来自原作者,不代表天天在线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交流、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
责任编辑:唐吉诃德XN046
猜你感兴趣